2006年6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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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:姓名不可随意更改
绍兴越城警方胜诉“更名”案
本报记者 朱兰英 通讯员 张炯华

  本报讯  因为想改自己的名字但未被公安机关批准,绍兴市区一名为许棫风(化名)的公民打起了行政官司,把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。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开庭审理认为,随意更改姓名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,并造成民事、商事等活动无序的局面,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  许棫风想改名的原因是,他姓名中的“棫”字生僻影响了其工作及生活。他以此向该市越城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要求,欲将自己的名字更改为“越”。越城分局经审查后,认为许棫风的申请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,因此作出了不予批准的答复。随后,许棫风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越城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,办理其变更姓名的登记申请。
  在法庭上,越城公安分局办证中心主任干国水认为,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“公民改变自己姓名必须‘依照规定’”才能“申请变更登记”,而不是随意更改姓名。而许棫风的理由不属于“依照规定”的情况。
  法院公开审理认为,在实际生活中,一个人的姓名与其所进行的经济或其他社会活动是联系在一起的,随意更改姓名,就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,并造成民事、商事等活动无序的局面。因而相关实施意见中对更名“特殊情况”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。6月12日,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,驳回了原告许棫风的诉讼请求。